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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指定交易与转托管业务规则



第一部分 基本业务流程

一、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1、客户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个人客户持股东身份证和上海证券账户卡,若为有权代理人,须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如为其他人办理,须同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机构客户经办人持上海证券账户卡、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2、客户填写一式两联《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交柜员办理。

3、柜员审核客户证件及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无误。

4、柜员按照客户申请内容于交易时间向交易所发送撤销指定交易申报,根据系统提示请客户输入交易密码,密码校验成功并经相应级别系统复核后完成撤销指定交易操作。

5、沪A通过柜台系统完成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的指令申报,即时可查询是否成功;沪B通过新意系统完成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的指令申报,次一交易日可查询是否成功,撤指成功后股份会自动删除。

6、柜员操作完成并确认撤销成功后,打印一式两联撤销指定交易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7、柜员在《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章,留存个人客户的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机构客户的证券账户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复印件均应加盖“原件复印章”,由柜员填写办理业务类别、时间,由客户(实际经办人)和营业部经办人签名。

8、柜员将申请表客户联、撤销指定交易回单一联连同证件原件一并返还客户 。

二 、转托管

1、客户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个人客户持股东身份证和深圳证券账户卡,若为有权代理人,须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如为其他人办理,须同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机构客户经办人持深圳证券账户卡、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2、客户填写《转托管申请表》并签字,交柜员办理。

3、柜员审核客户证件及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无误。

4、柜员查询资金账户内是否有足额的转托管金额,按照客户申请内容于交易时间发送转托管指令,根据系统提示请客户输入交易密码,密码校验成功后经相应级别系统复核后完成转托管操作。

5、柜员操作完成后,打印一式两联转托管清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6、柜员在《转托管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章,留存个人客户的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机构客户的证券账户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复印件均应加盖“原件复印章”,由柜员填写办理业务类别、时间,由客户(实际经办人)和营业部经办人签名。

7、柜员将申请表客户联、转托管清单一联连同证件原件一并返还客户 。

第二部分 相关规定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上海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二、客户账户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或撤销当日有申报的,原则上应在受理T+1日内办理完毕。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账户被司法冻结或限制撤指定与转托管的,应告知客户在上述原因消除后再来办理。

三、客户有席位托管的证券(例如企业债券)时系统会提示信息,不允许撤销指定或转托管,只允许在买入席位卖出。

四、撤销指定交易及转托管系统复核规定

1、转出市值为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经交易部经理临柜复核后方可生效。

2、转出市值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交易部经理临柜复核,财务部经理后台一级复核后方可生效。

3、转出市值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交易部经理临柜复核,财务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后台二级复核后方可生效。

4、转出市值为300 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经交易部经理临柜复核、财务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和公司证券经纪业务部业务运维组运维岗后台三级复核后方可生效,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还须公司风控复核岗后台四级复核方可生效。

五、除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证券营业部对客户申请证券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业务,原则上应当日办理,涉及销户以及账户异常等情形,原则上应在T+1日内办理完毕,不得以下列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

1、以内部规定需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为由拖延和阻挠办理。

2、以改善服务质量为由,人为设置询问程序,延误办理时间。

3、设置强制预约制度,以需要预约为由拒绝或拖延受理客户业务办理申请。

4、以曾经为客户提供过现金返还、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业务。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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