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回顾
《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正因此,防范风险成为《证券法》主导性立法思想。也因此,业内一直有批评声音,主要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过多强调了防范风险,限制性条款和禁止性的条款比较多;二是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不够,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没有具体实施规定。
证券法修改工作的启动以2003年7月18日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机构为标志。同年10月20日,起草组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认为修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12月对最后提交的证券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此后,因种种原因,一审比原计划推迟了一年多,直至2005年4月;彼时,新华社评论指出,证券法修改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今年两会期间,吴邦国强调要确保公司法证券法按期审议。8月23日,《证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二审。
10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新草案继续规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高票通过了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新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