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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称:新证券法为金融改革预留想象空间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日前就《证券法》修订的亮点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和旧法相比,修订后的《证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为证券市场的发展、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预留了法律空间。

  
  宣律师称,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市场,在发展和改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证券法》应当正视日新月异的市场创新活动,特别是成熟证券市场中的一些必然出现的市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预见性的规定,才能避免"朝令夕改",保证《证券法》在证券领域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次《证券法》修改正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为证券市场的发展预留了想象空间。具体而言,新《证券法》在证券品种创新、混业经营、银行和保险资金入市、私募发行、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形成、"做空"机制的形成以及证券"T+0"交易的开禁等方面,都为市场留下了想像空间,也为立法预留了立法空间。

  宣律师分析称,在证券品种创新方面,新修订的《证券法》将调整范围由过去的股票、债券扩大为所有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种,这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大大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为积极、稳妥地推出期货、期权、认股权证等证券衍生品种留下了法律空间。
  在混业经营、银行资金入市方面,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并且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这是对分业经营中出现的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也为今后的金融改革预留了空间。宣律师说,其实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参与证券市场,这些改革的成果也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确认。

  在私募发行问题上,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对私募发行证券网开一面。目前我国私募发行呈逐步增长的趋势,我国的私募发行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证券公司获准发行理财产品,基金公司将获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这些措施其实都在推动私募基金的合法化。从发行程序看,证券公司推行的理财产品,以及基金公司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实质都是发行私募基金。

  宣律师还指出,透过新《证券法》,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值得期待,"做空"机制也有望形成。她说,建立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场外交易市场,既可弥补证券交易所融资功能的不足,又可丰富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是大势所趋,《证券法》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进行"排除法"是不可取的。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为开拓场外交易市场奠定了法律依据。而在"做空"机制方面,原《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交易,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此外,宣律师认为,从新《证券法》可看出,证券"T+0"交易峰回路转。宣律师称,原《证券法》禁止T+0的证券交易,其背景是我国股市换手率过高,投机氛围过于浓重。但现在我国股市无论是在运作的规范化方面,还是在监管制度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而且从技术上看,实行T+0应该不存在问题。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删除了"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有望重新实行T+0交易,这将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有利于开放式基金等大机构的资金运作。

(上海证券报 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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